“溥仪日记”著作权登记之争 近日高级人民法院再开庭

1月31日,王庆祥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溥仪日记”著作权之争的被告同心出版社因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此案将于近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9年6月30日9时30分,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3庭,备受关注的“溥仪日记”著作权之争开庭。同年12月1日,王庆祥接到长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王庆祥胜诉了。在采访中,王庆祥感觉十分欣慰,而判决中确认了王庆祥是1996年6月天津人民出版社的署名为“爱新觉罗·溥仪遗稿李 淑贤提供、王庆祥整理注释”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这一作品著作权人之一,享有著作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同心出版社在《新闻出版报》、 《文汇读书周报》、《法制晚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北京晨报》、《新京报》、《北京娱乐信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王庆祥公开致歉,为其消除 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一家中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同心出版社负担);被告同心出版社赔 偿原告王庆祥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而对于此判决,北京同心出版社社长助理宛振文说,同心出版社一定要上诉。

今年1月31日,王庆祥接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因不服一审判决,同心出版社提出上诉。收到传票后,王庆祥显得格外镇定。“我相信法律是公 证的!我是在当年获得爱新觉罗·溥仪先生唯一健在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溥仪夫人李淑贤女士合法授权之后整理出版《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李淑贤 去世后,溥仪日记只有我有权出版。为了整理溥仪日记,16年来我四处奔走、搜集资料,每一份资料都是我辛辛苦苦一个字一个字‘爬格子’爬出来的。我相信这 场官司无论怎么打我都赢定了。”

而同心出版社方面则认为,一审判决未能正确区分原作品和演绎作品,混淆了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界限。根据著作权法,作品分为演绎作品和原 创作品,经由王庆祥整理注释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并非原著,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1956-1967)》却是溥仪先生创作的作品,不是 原告王庆祥注释整理的演绎作品,因而没有侵犯王庆祥的著作权。此案将于近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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